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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的反思与重新定位
发布时间:2013-06-15 09:35:32 阅读:

 自1970年劳务派遣进入我国以来,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上线,除了部分立法以外,劳务派遣并没有得到规制,影响了劳务派遣的发展。2011年3月9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在修法之前有必要对劳务派遣进行必要的检查。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雇保护,使得用人单位更倾向于劳务派遣在内的灵活的用工方式,此乃立法可预料的结果,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制度设置,然而劳务派遣的滥用是始料未及的,《劳动合同法》除了微观制度构造和结构体系之外,在宏观方面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宏观上立法的价值取向模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备受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在中观上,劳务派遣规制重心及对象选择错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来看,其规制的重心是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单位。这使得劳务派遣以风险低、成本低、利润高,吸引诸多投资者涌入,而用工单位则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量,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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