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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务派遣不得超过30%
发布时间:2013-06-15 09:31:37 阅读:

 我省修订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从5月15日到6月30日,将展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实际上,部分用工单位将直接用工转换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大量实习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有时也会超标。
据了解,我市劳务派遣发展迅速,全市专业的劳务派遣有数十家,有近8万劳务派遣工分散在各个企业中,而且数额在不断的扩大。
    劳务派遣之所以这样火爆,是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使用劳务派遣工,员工等于是“租”来的,企业不用“养”人,工资等都不用管,从而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一些侵权的现象,一是老员工成了派遣人员,难以维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老余工作的服装厂主动要求与他签合同,合同上的用工单位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在签的时候说是走走过场,检查而已,待遇福利都不变,两年后,老余被找个借口辞退了,他这才发现其中的端倪,想打官司也找不到突破口。
对此现象,特别修订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细化,有利于他们维权。首先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30%,最高不得超过50%,这样可以防止企业将老员工转换为劳务派遣人员,员工将青春都给了企业,企业在在40多岁的时候将人踢走,这样企业很没有社会责任感,有必要出台政策管管,贵杨表示。
其次,劳务派遣企业要与被派遣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其约定。
    再次,用工单位展开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意见,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就工资、奖金、加班费等问题展开集体协商。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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